广州互联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92民初826号
袁海科: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9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袁海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0658.63元;被告袁海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利息1656.96元;被告袁海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罚息(罚息自2017年9月20日起,以当期未还本金为基数,从每期逾期还款日起,按年利率10.44%计至2018年4月19日,自2018年4月20日起,以80658.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袁海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复利(复利自2017年10月20日起,以当期未还利息为基数,从每期逾期还款日起,按年利率10.44%计至2018年4月19日,自2018年4月20日起,以1656.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袁海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袁海科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